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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四川路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1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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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四川路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1月修订版)

熊十四 发表于 2024-1-18 00:00:00 浏览:  75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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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4年1月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本
1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办法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
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知悉并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
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信息申报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
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
2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
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
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交易禁止及限制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
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
4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
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均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5(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
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
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但不得累计到次年转让。
6第四章股份变动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
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在减持计划的减持期间内,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在减持计划的减持期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
7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一条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
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增持数量或者金额未过半或者未达到区间下限50%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股东仍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和后续增持安排,并于此后每月披露1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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