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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关于预计触发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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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关于预计触发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赤羽 发表于 2024-1-19 00:00:00 浏览:  68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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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29证券简称:强力新材公告编号:2024-002
债券代码:123076债券简称:强力转债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触发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强力转债”(债券代码:123076)转股期为2021年5月25日至2026年11月18日;初始转股价格:18.98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18.90元/股(生效日期:2022年6月17日)。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自2024年01月08日至2024年01月19日已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若后续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继续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预计将触发“强力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若触发条件,公司将于触发条件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769号文”文核准,公司于
2020年11月19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8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8500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
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85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经深交所同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0年12月04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强力转债”,债券代码“123076”。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历次调整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1月25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5月25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6年11月18日)止,初始转股价格为18.98元/股。
因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强力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18.98元/股调整为18.9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10日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月 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强力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
因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强力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18.94元/股变更为18.90元/股,调整后的价格于2022年6月17日开始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月 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强力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约定,“强力新材”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下: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关于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具体说明自2024年01月08日至2024年01月19日已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当期转股价格的85%。若后续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继续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预计将触发“强力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若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公司将于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同时按照《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强力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0年11月
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全文。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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