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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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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1月修订)

中孚三星润滑油 发表于 2024-1-20 00:00:00 浏览:  27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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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
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
第八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或继续完成。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
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
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
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
内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起到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本公
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告知其所知悉的重大事项,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股东要求须了解相关事项的时候,相关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资料产生差错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时,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办公处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打印设备、传真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如与《公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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