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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杰电气: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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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杰电气: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西域道长 发表于 2024-1-19 00:00:00 浏览:  65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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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和《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
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控股子公司)任职的
核心骨干员工,均为与公司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批准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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