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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年健康: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4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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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年健康: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4年1月修订)

衣白遮衫丑 发表于 2024-1-8 00:00:00 浏览:  42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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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本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本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本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
1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负责接待
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六条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七条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
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参加投资者说明会。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2第九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
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陪同人员均不得回答。特定对象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3第十四条承诺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
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
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二十一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4(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
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
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进行正式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
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特定对象”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定义与范围一致。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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