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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里程:监事会对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发行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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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里程:监事会对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发行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

彼岸花开 发表于 2024-1-20 00:00:00 浏览:  4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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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对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证券发行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或“公司”)监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全体成员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就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证券发行文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及《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审核意见公司编制的《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及《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等相关证券发
行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
(三次修订稿)》的审核意见
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相关事项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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