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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啤酒: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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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啤酒: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正能量 发表于 2024-1-20 00:00:00 浏览:  63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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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报送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1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其他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即尚未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2超出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将
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
3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
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发送禁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提示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4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均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配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上述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报告的基本义务:
(一)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向公司提供所有对公司可能
5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向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重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6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重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7附件: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登记时间:年月日
内幕信息事项(注1、2)
序号内幕信息知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职务/岗位与本公司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知悉内幕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登记登记人情人姓名部门的关系信息时间信息地点信息方式内容所处阶段时间注3注4注4注5
8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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