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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易信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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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易信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4-1-20 00:00:00 浏览:  72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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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前述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关
联人及其相关人员、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及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本制度向监管部门报备案,并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八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九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条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披露程序。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标准与范围第一节信息披露标准与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
第十二条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
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七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节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定期及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的披露范围应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
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审核定期报告,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二)净利润为负值;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要求相关规则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四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经不时修订的重大事件;
(三)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五)重大关联交易;
(六)重要行业信息和重大经营风险;
(七)异常波动及上海交易所要求公司核实、澄清的传闻;
(八)达到披露标准的股东股份质押相关事项;
(九)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或相关方未履行承诺事项;
3、募集资金运用相关信息;
4、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5、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6、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7、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8、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11、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款所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且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重大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除担保等事项另有规定外,交易已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的,不再纳入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八条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
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件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第三十七条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办公室
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资料送达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定期报告。
(二)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2、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对外披露文稿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对外发布信息的编制、审核、发布流程:
1、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履行各自机构内部信息报告审批程序;
2、由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负责报送或提供涉及各自管辖范围内的
信息资料;
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稿;
4、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5、呈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审批确认;
6、按不同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与监管部门进行联络,提交上海交易所进行审定;
8、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予以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
事长的意见,若对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三十九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相关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以下任一时间点内,以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员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
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四十条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或
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报
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触及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十二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发布临时公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董事会审核;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监事会审核。
第六章各方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
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董事、董事会责任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六条监事、监事会责任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相关信息。
第七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一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控股子公司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对董事会秘书进行定期报告及其他有关重大资产
重组的信息披露时具有配合义务,如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报告及其他披露信息中财务数据的提供和核对等,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制度,制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完善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财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专职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在检查、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审计部门负责制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
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八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
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五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附上以下文件:(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中介机构对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1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六十三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单
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十章保密和处罚措施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任何个人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
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早于公开
信息披露发布时间对外披露公司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承担直接责任。视造成后果轻重,公司可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七条任何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公司声誉产生不
良影响的,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
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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