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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倪娟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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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倪娟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中孚三星润滑油 发表于 2024-1-22 00:00:00 浏览:  36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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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30号
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倪娟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倪娟,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倪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3号)查明的事实,倪娟担任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配偶于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利用他人账户买卖广汇能源股票,累计买入35000股(成交金额299970元),累计卖出35000股(成交金额364016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
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及短线交易情形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的配偶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1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倪娟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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