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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洲: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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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洲: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本尼迪克特 发表于 2024-1-22 00:00:00 浏览:  57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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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方式购买朱丹、柳明兴等17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厦门靠谱云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并拟向福建腾旭实业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监管指引第7号》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以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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