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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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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资春风 发表于 2024-1-22 00:00:00 浏览:  61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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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审纪〔2024〕5号
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418-25号(上城科技经济园);
章笠中,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王凛,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孙新军,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汪骏,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6号、47号、48号、49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5号)载明的事实,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一)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情况2020年7月5日,思创医惠公开披露《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10月22日,本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思创医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2020年12月16日,思创医惠公告称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
2021年1月22日,思创医惠公开披露《募集说明书》,其中
包含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9月的财务数据。2021年2月1日,思创医惠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称,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规模为81700.00万元。
(二)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闻然)、上海
洗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洗凡)、深圳市雨淋科技服
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雨淋)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9年—2—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929355.97元,虚增利润33021672.43元,占当期利润总额20.03%。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
深圳雨淋、医信惠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信惠通)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与广东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上)、河南裕景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裕景)相关业务的收入、
成本等方式,2020年1-9月累计虚增营业收入60960200.21元,累计虚增成本6288117.34元,虚增利润52370662.54元,占当期利润总额56.81%。
二、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
深圳雨淋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34929355.97元,虚增利润33021672.43元,占当期利润总
额20.03%。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告》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
深圳雨淋、杭州开泰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新)、医
信惠通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与广东华上、河南裕景相关业务的收入、成本等方式,2020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96468786.13元,累计虚增成本9228186.66元,虚增利润83941383.25元,占当期利润总额67%。思创医惠《2020年年度报告》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3—思创医惠前述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章笠中、王凛、孙新军在思创医惠相关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审核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思创医惠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章笠中,未能有效管控医惠科技,知晓并授意相关员工实施前述虚增营业收入、成本、利润等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思创医惠时任财务总监王凛全面负责思创医惠
财务管理工作,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思创医惠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
新军协助董事长工作并全面负责思创医惠信息披露工作,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
条、第5.1.1条的规定。
章笠中、王凛、孙新军、汪骏在思创医惠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4—第6.1.5条的规定。思创医惠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章笠中,未能有效管控医惠科技,知晓并授意相关员工实施前述虚增营业收入、成本、利润等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思创医惠时任财务总监王凛全面负责思创医惠财务管理工作,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思创医惠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新军协助董事长工作并全面负责思创医
惠信息披露工作,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思创医惠时任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汪骏在章笠
中的安排下知晓并参与了医惠科技和开泰新之间的虚假业务,参与、实施了思创医惠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上市规则》第12.4条、第12.6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五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五年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处分;
二、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章笠
中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三、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章笠
—5—中,时任财务总监王凛,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新军,时任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汪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思创医惠、章笠中、王凛、孙新军、汪骏如对本所作出的纪
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思创医惠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思创医惠、章笠中、王凛、孙新军、汪骏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1月22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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