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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汇: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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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汇: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专项说明

茂源蓝天 发表于 2024-1-24 00:00:00 浏览:  51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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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的专项说明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号丽泽 SOHO B座 20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51423818传真:(010)51423816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地址( l o c a t i o n):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 0 号丽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
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
电 话 ( t e l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5 1 4 2 3 8 1 6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根据贵部于2023年12月22日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3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的有关要求,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我们”)作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家汇”、“公司”)2023年度的年
报审计机构,对关注函中涉及会计师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3: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以及于2023年12月8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七)》显示,南太行旅游长期未向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请你公司:
(2)说明你公司有关工程项目影响的具体会计期间、报表项目、金额,前期
收入确认金额、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针对一审判决结果拟进行的会计处理及判断依据,前期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需要进一步补充、更正之处。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第2页共5页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说明你公司有关工程项目影响的具体会计期间、报表项目、金额,前期
收入确认金额、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针对一审判决结果拟进行的会计处理及判断依据,前期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需要进一步补充、更正之处。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按照南太行旅游公司与名家汇于2021年度5月份签署的合作协议,同时考虑到合作协议中对项目施工金额的约定不够具体,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项目发生的实际成本金额,在2021年度确认了与成本金额相同的收入金额为810.03万元,年末列报于合同资产项目;2022年度确认了与当年项目成本发生金额相同的收入
金额为6.78万元。以上两项共计确认收入816.81万元,没有确认合同毛利,形成合同资产816.81万元。公司于2022年末重新评估南太行公司的履约风险与信用风险,认为对方违约风险极高,于2022年末将该项目对应的合同资产816.81万元全额计提减值损失,形成2022年度资产减值损失816.81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
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现一审法院将该合作协议认定为一项加工承揽合同,公司对照合作协议中的具体条款逐条分析认为:“按期完成项目施工及预演并经验收合格”是公司履约
成果取得对方认可的一项重要前提条件,合作协议中的条款与实质不符合上述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将合作协议视为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合同更为合理。当前,该项目尚未取得对方的验收结算报告,不具备时点确认收入的相关条件,公司需要对前期会计处理做更一步的更正与补充。
第3页共5页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审会计师回复:
针对该工程项目的会计处理,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
(1)了解与该工程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
有效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对该工程施工情况实施函证程序,核算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执行细节测试,获取并检查该工程施工相关的合同、送货单、发票以及
银行回单等资料,获取并检查南太行项目的框架合作协议、法院判决资料等,评价该项目收入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4)对公司该工程相关的负责人实施访谈程序,详细了解该工程的实施情况。
基于已执行的程序和获取的资料,公司该工程项目的前期收入确认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且超过本期初步确认的重要性水平,构成重要的前期差错,应采用追溯重述法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补充和更正。
第4页共5页(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专项说明》之盖章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2024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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