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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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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久遇 发表于 2024-1-11 00:00:00 浏览:  42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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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057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4929400000         
  名        称 关于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王伟华、陈多佳、伍娜、许雷宇、胡大富、胡丹: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上述期间,新力达集团以发放保理款名义划转新亚制程款项供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
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
2022年度报告中,公司针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业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
三、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
公司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业务实质对2021年、2022年及2023年三季报部分主营业务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三季报同时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四、2022年度报告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是主营业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的电子制程业务实际主要为以销定产的电子信息产品销售服务,但公司在2022年年报中营业收入构成以及营业成本构成中均以“电子制程行业”进行分类,未对其业务实质进行准确描述。2022年度报告中,公司“主要经营模式”的“采购、销售模式”部分表述及“营业收入构成”“营业成本构成”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2022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第二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数据披露不准确。三是公司在2022年度报告第七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披露公司每股收益披露不准确。
五、原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信息披露不准确
新亚制程未在2022年2月3日及时跟进并披露时任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的股份质押进展且在2022年11月23日《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中股份质押起始日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针对新力达集团资金占用以及新亚制程2021年度报告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雷宇、时任总经理胡大富、董事会秘书伍娜以及时任财务总监胡丹承担主要责任。针对新亚制程2022年度报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2022年度报告以及2023年三季度报告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2022年度报告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的事项,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伟华、财务总监陈多佳以及董事会秘书伍娜承担主要责任。针对新力达集团股份质押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董事会秘书伍娜承担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新亚制程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伟华、陈多佳、伍娜、许雷宇、胡大富、胡丹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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