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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关于参与投资海宁擎领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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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关于参与投资海宁擎领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枫叶 发表于 2024-1-25 00:00:00 浏览:  69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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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11证券简称:金盾股份公告编号:2024-002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海宁擎领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确保满足日常经营资金
需求、总体投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了进一步拓展投资领域,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经验和资源,与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融玺”)等签订了《海宁擎领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海宁擎领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核准为准,以下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1000万元,占基金认缴出资额的1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无需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亦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157431XL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2009年7月6日
注册资本:1009.2 万元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 528 弄 7115 号 409 室 A 座
法定代表人:费禹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费禹铭。
主营业务:创业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是否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5024。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8946500X7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2009年7月20日
注册资本:65598.2543万元
注册地址: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园清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方毅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
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
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海宁融创经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CYQP5F46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23年9月14日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昌街道芯中路8号企业服务中心418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同鑫力诚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钟瑾)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股权投
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海宁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05919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1978年6月15日
注册资本:3306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石泾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缪朝晖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纺织专用设备制造;纺织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软件销售;软件开发(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4、费禹铭
居民身份证号:3306**********2370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5、金璟
居民身份证号:3307**********5416
住所:浙江省义乌市******
6、孙家煌
居民身份证号:3301**********1318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7、董先兵
居民身份证号:3424**********0532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8、周黎勤
居民身份证号:3301**********4024
住所:浙江省海宁市******
9、赵燕
居民身份证号:3390**********2729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三)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合伙协议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上海融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无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无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三、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
(一)基金名称:海宁擎领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核准为准)
(二)基金规模:10000万元
(三)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四)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五)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8年,其中投资期4年,退出期4年。为确保有序清算基金投资项目,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以延长或提前结束基金经营期限。
(六)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为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七)出资方式及出资进度:
合伙协议签署时,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每个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最低为人民币300万元,但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及最低认缴出资额。所有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具体认缴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类型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
1普通合伙人100万1%
有限公司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2有限合伙人2000万20%
公司海宁融创经开产业投资
3有限合伙人2000万2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费禹铭有限合伙人1300万13%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
5有限合伙人1000万10%
公司
6金璟有限合伙人1000万10%
7孙家煌有限合伙人600万6%
8海宁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万5%
8董先兵有限合伙人500万5%
9周黎勤有限合伙人500万5%
10赵燕有限合伙人500万5%
合计10000万100.00%
合伙企业出资缴付进度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30%、40%和30%,首期出资额为认缴出资额的30%,后续具体出资进度及出资时间将由普通合伙人按照项目投资进度进行调整。
各合伙人在普通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的书面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各自当期认缴的出资足额汇入合伙企业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八)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基金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四、投资基金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目的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主要通过获得、持有及处置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为合伙人获取长期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军工及航空航天产业为代表的硬科技企业;新材料与精细化工、清洁能源与
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企业;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为代表的大健康产业。
(三)投资方式
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包括对未上市创业企业的普通股进行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对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债权投资等。
在商业合理原则下,合伙企业可将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资产以及银行存款以购买国债、国债逆回购、中国人民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AAA级及以上企业债券和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等安全方式进行管理。
(四)举债和担保限制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不可举借债务(举债用于维持基金日常运营需要除外),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五)投资决策程序
海宁擎领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负责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等事项的最终决策。投决会由3名委员组成,普通合伙人上海融玺委派2名,上海同鑫力诚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1名,相关事项由委员表决方能投资。
投决会的职权包括:审查批准执行事务合伙人推荐的投资额不超过认缴出资
总额20%的投资项目;决定拟用于分配的非现金资产的评估机构;决定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议事规则:普通合伙人及投决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投决会。投决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审议事项做出决议,2/3以上(含本数)委员表决通过的方为有效。
(六)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七)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应在对应的项目正常退出后的30日内,将分配方案披露于所有合伙人,合伙企业应确保在披露分配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分配顺序和方式如下:
1、向各合伙人分配,直至100%达到各合伙人之累计实缴出资额;
2、按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就各自实缴出资额实现门槛收益。本处的“门槛收益”,对于每一合伙人而言,指基于其各自实缴出资额,自每次出资额被实际缴付之日起,分别计算至相应出资被该合伙人收回之日止,为该合伙人提供8%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前年化收益率(单利,每年按照365天计算)的金额;
3、基金管理人收益追补:百分之百(100%)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分配,直至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段获得的累计分配额等于全体合伙人根据本条第2项累计获
得的门槛收益之和的百分之二十五(25%);
4、上述分配后如有剩余,则对该剩余部分收益进行80/20分配,百分之八
十(80%)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基金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人自行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可以提出,并经投决会同意,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非现金资产的价值需经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普通合伙人推荐,投决会决定。
若基金进行非现金分配,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如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为该转让登记亲自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在普通合伙人的充分讲解下签署相关转让登记所需法律文件。接受非现金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普通合伙人按照本款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视同按照前款进行了现金分配。
(八)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约定方式操作:1、若亏损在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范围内,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分担;2、若亏损超过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则对于超出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九)管理费
1、管理费是基金管理人对本合伙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以及其他服务而获取的报酬与对价。全体合伙人同意基金在其经营期间按下列约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1)管理费费率:自合伙人首期出资额到账之日(以基金管理人首期出资通知书付款截止日起算)起5年内,费率为全体合伙人累计实缴出资额(扣除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的2%/年;合伙人首期出资额到账之日后第6-7年,费率为全体合伙人累计实缴出资额(扣除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的1%/年;
合伙人首期出资额到账之日起第8年开始,不支付管理费。
(2)管理费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从合伙企业财产中扣除。若合伙企业
有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款和退出款等现金流入时,在支付合伙企业对外欠款后,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所有应付未付管理费。
2、下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1)基金管理团队的人事开支和劳动报酬,包括工资、社保、奖金和福利
等费用;(2)与管理人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
办公设施费用;(3)为基金寻找潜在投资机会进行初期调研的费用;(4)其他日常行政事务费用。
(十)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
企业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权益,但须向普通合伙人提出申请并在下列条件得到满足的前提下,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方可实施:
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方为一项“有效申请”:
(1)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多于49人;
(2)转让方至少提前30个日历日向普通合伙人发出转让通知;
(3)该等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不利限制。
(4)拟议中的受让方(“拟议受让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
受合伙协议约束及将遵守合伙协议约定、承继转让方全部义务的承诺函;
(5)转让方和拟议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若普通合伙人根据其独立判断认为拟议中的转让符合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则可决定放弃上述的一项或数项条件,认可一项有关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权益的,在同等条件下原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若存在多个合伙人有意行使优先受让权,则该等合伙人应按照各自认缴出资比例受让。若享有优先受让权的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则拟转让方可将本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权益,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以及入伙协议等文件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十一)有限合伙人退伙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业,除此之外,除非合伙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
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且在合伙企业合法存续期内,普通合伙人有权暂缓向退伙的有限合伙人支付退伙资金,待合伙企业的存续期结束,按清算程序进行分配。
(十二)协议生效和终止合伙协议最初自各方签署之日起对签署方发生法律约束效力。
合伙协议修订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修订版签署方式签署后生效。
五、本次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投资目的
公司本次投资合伙企业,主要以合伙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军工及航空航天产业为代表的硬科技企业;新材料与精细化工、清洁能源与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企业;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为代表的大健康产业。
一方面公司将闲置资金进行配置,拓展公司的投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获取长期投资收益。另一方面有助于公司发挥和利用各方合伙人的优势和资源,在公司现有业务的基础上挖掘更多的投资机会,寻找能够与公司业务形成资源协同、优势互补的相关产业,力争将协同效应最大化。
(二)存在的风险
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公司本次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失败或亏损等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充分认识到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将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密切关注后续投资项目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做好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参与投资基金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短期内对公司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通过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有利于公司拓展投资渠道,储备优质项目,挖掘业务合作和发展机会,促进公司稳健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相关说明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基金份额认购,也不存在投资基金任职情况。
(二)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三)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四)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及相关法规要求,持续关注该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海宁擎领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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