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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瑞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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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瑞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丹桂飘香 发表于 2024-1-23 00:00:00 浏览:  62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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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思瑞浦
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均为上海华芯创业投资企业,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辉郑哲吴一凡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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