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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涛、许泽权、何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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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涛、许泽权、何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3号

jason 发表于 2023-12-28 00:00:00 浏览:  61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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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83号
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涛、许泽权、何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涛、许泽权、何旋: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利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世纪鼎利与四川长江职业学院(以下简称长江学院)、长春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长春职院)合作办学业务均出现减值迹象,公司未对长江学院和长春职院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减值测试,导致2021年少计提减值准备3,440.21万元,占公司2021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49%。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第五项、第六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李涛作为公司董事长,许泽权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何旋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2月28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上市部,法律部;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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