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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009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4159166000
名 称 关于对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希全、娄燕儿、赵钢、王海龙: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卧龙矿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矿业)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卧龙矿业有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二是上海矿业个别人员、业务未独立于间接控股股东。三是公司2022年度部分稀土贸易业务总额法确认收入依据不充分。四是公司2022年度存货余额披露不准确。五是公司2022年度个别关联交易未披露。六是公司2021年度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希全、总经理娄燕儿、财务总监赵钢、董事会秘书王海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对相应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希全、娄燕儿、赵钢、王海龙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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