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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建:合肥城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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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建:合肥城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罗女士 发表于 2024-1-27 00:00:00 浏览:  53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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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8证券简称:合肥城建公告编号:2024009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月11日发出会议通知。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26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
26日的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 100号琥珀五环国际 A座十四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德润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4年1月11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1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784119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5564%。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769338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372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781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40%。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4781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4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股。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781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40%。
中小股东系指除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束晓俊律师、方娟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6988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24%;反对1423535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
同意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38%;反对
1423535;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76988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24%;反对1423535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
同意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38%;反对
1423535;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6988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24%;反对1423535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
同意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38%;反对
1423535;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83815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304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447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34%;反对
30400;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83815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304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447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34%;反对
30400;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方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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