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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家电: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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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家电: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卫星gupiao1602 发表于 2024-1-26 00:00:00 浏览:  5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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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21股票简称:海信家电公告编号:2024-010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未有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24年1月25日(星期五)下午3: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2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青岛市东海西路17号海信大厦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代慧忠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代理人)350人,代表股份807991363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8%。
其中: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代理人)349 人,代表股份 702877002 股,占本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76%。
1(2)H股股东出席情况
H 股股东出席现场会议情况:H 股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1 名,代表股份
105114361股,占本公司 H股股份总数的 23%。
上述出席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622394631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5人,代表股份185596732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3%。
此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第一项、第二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非累积投票提案:
赞成反对弃权占有表决占有表决占有表决序号普通决议案股份类别票数票数(股)权股份的票数(股)权股份的权股份的
(股)
比例(%)比例(%)比例(%)
合计29123169399.9997%10000.0003%00%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海
其中:与会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
持股5%以29123169399.9997%10000.0003%00%司签订的《业务合作框
1.00下股东架协议》以及在该项协
A 股 186118332 100.0000% 0 0.0000% 0 0%议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
H 股 105113361 99.9990% 1000 0.0010% 0 0%交易及有关年度上限。
表决结果通过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海合计18991741965.2116%10131527434.7884%00%
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其中:与会
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持股5%以18991741965.2116%10131527434.7884%00%
2.00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下股东
行的主要交易及持续关 A 股 154208293 82.8550% 31910039 17.1450% 0 0%
联交易及有关年度上 H 股 35709126 33.9717% 69405235 66.0283% 0 0%限。表决结果通过合计71726877188.7718%9072259211.2282%00%
其中:与会
审议及批准关于预计持股5%以20051010168.8488%9072259231.1512%00%
3.00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下股东议案。 A 股 668486472 95.1072% 34390530 4.8928% 0 0%H 股 48782299 46.4088% 56332062 53.5912% 0 0%表决结果通过
2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39条的要求,本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智马龙飞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5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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