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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澜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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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澜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进斗金 发表于 2024-1-31 00:00:00 浏览:  41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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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99证券简称:高澜股份公告编号:2024-006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月30日召开,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0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30日(星期二)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五路3号公司四楼大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3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30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琦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股东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60798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09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52294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81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5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78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9596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1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092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5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85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786%。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股东李琦先生作为发行对象的关联方,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5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811%;
反对2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093%;
反对2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9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股东李琦先生作为发行对象的关联方,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5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811%;
反对2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093%;
反对2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9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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