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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锐股份: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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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锐股份: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运之起始 发表于 2024-1-30 00:00:00 浏览:  33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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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456号新光天地 15F
电话:(0512)69365188传真:(0512)69365288
邮编:215028
二〇二四年一月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新锐合金工
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锐股份”)的委托,指派岳炜律师、阎楠
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
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新锐合金
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1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提请召开股东
大会,相关公告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
出席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
于2024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前述公告于2024年1月29日在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二楼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何洪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
股份43,05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2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1,983,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83%。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共15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
络投票,下同),代表股份45,040,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856%。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4年1月2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中,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983,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83%。
(三)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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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以及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
未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通知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和变更议案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计票成员与监票成员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
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会议结束后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040,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83,493股,占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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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议案是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适用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陆份,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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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总
岳炜
负责人:签字律师:阎楠
金忠德阎楠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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