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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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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非凡 发表于 2024-1-30 00:00:00 浏览:  46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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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78证券简称:杭州高新公告编号:2024-011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首次授予日:2024年1月29日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7人
3、首次授予数量:421.00万股
4、授予价格:6.08元/股
5、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经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高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4年1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以6.0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2024年1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内容如下:
1、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数量为501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667.3万股的3.96%。其中首次授予42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667.3万股的3.32%,占拟授予数量总额的84.03%;预留授予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667.3万股的0.63%,占拟授予数量总额的15.97%。
4、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08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骨、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5、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获授限制性获授限制性股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股票占授予票占当前总股
(万股)总量的比例本比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陈亚洲总经理12524.95%0.99%
王春江董事会秘书10019.96%0.79%
倪云康副总经理7013.97%0.55%
小计29558.88%2.33%
二、核心技术(业务)及
12625.15%0.99%
骨干人员(4人)
首次授权合计数量42184.03%3.32%
三、预留数量8015.97%0.63%
合计数量501100%3.96%
6、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分2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及各期解
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权益数量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限制性股票第一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50%个解除限售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限制性股票第二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50%个解除限售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解除限售条件
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1.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1.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次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比例以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
限制性股票第一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
50%
个解除限售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以公司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限制性股票第二
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50%个解除限售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增长率不低于50%。
注:1、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数据。
2、在计算本激励计划净利润业绩考核目标是否达标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如有)在对应考核年度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3、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如未在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的,预留部分失效。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一年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授予价格
×(1+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贷款利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登记的天数÷360天)。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含当天)起计算利息到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不含当天),不满一年按照一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贷款利率计算、满一年不满两年按照一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贷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按照
两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贷款利率、满三年按照三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激励计划涉及“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均按此方法计算。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D 共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比例:
评价结果 A B C D解除限售限制
100%100%70%0%
性股票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 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当期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为 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额度,由公司回购注销,除激励对象因违法违纪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被考评为“不达标”,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外,其他情况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和《关于核查的议案》。
2、2023年12月30日至2024年1月8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
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也未收到其他任何反馈。2024年1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年1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年1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三、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立,同意确定2024年1月29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4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08元/股。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首次授予日:2024年1月29日
3、首次授予数量:421.00万股
4、首次授予价格:6.08元/股
5、首次授予人数:7人
6、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7、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获授限制性获授限制性股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股票占授予票占当前总股
(万股)总量的比例本比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陈亚洲总经理12524.95%0.99%
王春江董事会秘书10019.96%0.79%
倪云康副总经理7013.97%0.55%
小计29558.88%2.33%
二、核心技术(业务)及
12625.15%0.99%
骨干人员(4人)
首次授权合计数量42184.03%3.32%
三、预留数量8015.97%0.63%
合计数量501100%3.96%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以此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差价原则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已确定以2024年作为基准日进行测算,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激励总成本2024年2025年2026年(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2970.931733.04990.31123.79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经初步预计,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同时,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资金的使用计划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监事会核查意见
1、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2.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2.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2024年1月2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4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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