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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智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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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智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海风云 发表于 2024-2-1 00:00:00 浏览:  6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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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53证券简称:集智股份公告编号:2024-008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24年2月1日下午14:30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路1-1号杭州
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1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1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楼荣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9人,代表公司股份4000323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137%。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39681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17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217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967%。
4、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3人,代表股份
18892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90%。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061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74%;反对297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592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4.2768%;反对29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5.72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061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74%;反对297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592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4.2768%;反对29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5.72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宋慧清、张依航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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