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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伦电子: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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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伦电子: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张琳 发表于 2024-1-31 00:00:00 浏览:  65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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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06证券简称:概伦电子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年1月目录
一、释义..................................................3
二、声明..................................................3
三、基本假设................................................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6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2
2/12一、释义
公司、上市公司指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指限制性股票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本公司任职激励对象指的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有效期指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归属指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归属日指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科创板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自律监管指南》指披露》
《公司章程》指《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指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3/12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概伦电子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概伦电子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概伦电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4/12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5/12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公司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23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1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2月1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
010)。
3、2023年2月22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3 年 2 月 2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13)。
5、2023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12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3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还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概伦电子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7月19日实施完毕: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3380444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366311.15元(含税)。根据《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据此,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由18.41元/股调整为18.34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7/12(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概伦电子及其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4年1月30日;
2、预留授予数量:173.52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3380.44万股的
0.40%;
3、预留授予人数:19人;
4、预留授予价格:18.34元/股(同调整后的首次授予价格);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8/12(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
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归属安排归属时间予权益总量的比例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留授予之日起24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40%
第三个归属期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9/12获授的限制性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次授予时公司姓名国籍职务股票数量股票总数的比
(股)例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但胜钊中国首席财务官3000003.46%0.07%
郑芳宏中国董事会秘书900001.04%0.02%
二、其他激励对象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中国籍员工(17134520015.50%0.31%人)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外籍员工(0人)
合计(19人)173520020.00%0.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注: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概伦电子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10/12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1/12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王茜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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