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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西发:关于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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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西发:关于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洪辰 发表于 2024-2-1 00:00:00 浏览:  3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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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4-01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于近日收到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经查,西藏发展于2023年12月15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暨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拍卖20299562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7.7%。你企业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股份比例减少超过5%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迟至2024年1月18日才对外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情况说明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1日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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