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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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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日进斗金 发表于 2024-2-2 00:00:00 浏览:  41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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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98证券简称:温氏股份公告编号:2024-8
债券代码:123107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四期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权益的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第四期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拟获授激励对象均为本公司或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层(基层)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人才和专业人才;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重要贡献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第四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董事会确定预留部分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第四期激励计划》的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确定的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2月1日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向814名激励对象授予947.6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剩余尚未授予的2.4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作废,未来不再授予。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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