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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股份:红豆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间调整股权比例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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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股份:红豆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间调整股权比例的提示性公告

梦醒 发表于 2024-2-3 00:00:00 浏览:  79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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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00股票简称:红豆股份编号:临2024-009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间调整股权比例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红豆股份”)实际控制人由周海江先生、周耀庭先生、周海燕女士、刘连红女士和
顾萃先生变更为周海江先生、周海燕女士、刘连红女士和顾萃先生,该调整主要系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间转让所持公司控股股东股权所致。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及变更后,实际控制人间如发生争议,均以周海江先生的意见为准,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告知函,红豆集团股权结构调整事项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成员减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情况
本次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海江先生、周耀庭先生、周海燕女士、刘连红女士和顾萃先生,其中:周海江、周海燕为周耀庭子女,顾萃为周海燕配偶,刘连红为周海江配偶。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如下:
周海江周耀庭周海燕刘连红顾萃
40.63%37.40%2.82%1.45%1.21%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58.82%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上述实际控制人间如发生争议,以周海江先生的意见为准。
本次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海江先生、周耀庭先生、周海燕女士、刘连红女士和顾萃先生合计持有红豆集团的股权比例为83.51%。同时约定了上述实际控制人间如发生争议,以周海江先生的意见为准。且周海江先生持有红豆集团的股权比例为40.63%,系红豆集团第一大股东。因此,周海江对于红豆集团具有控制权。
根据红豆集团股权结构调整方案,因周耀庭先生年事已高,周耀庭先生将其持有的红豆集团277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周海江先生、将其持有的红豆集团
126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周海燕女士、将其持有的红豆集团17700万元出资额
转让给刘连红女士。
股权转让完成后,周海江先生持有红豆集团58.49%股权,周海燕女士持有红豆集团10.94%股权,刘连红女士持有红豆集团12.87%股权,顾萃先生持有红豆集团1.21%股权,周耀庭先生不再持有红豆集团股权。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如下:
周海江周海燕刘连红顾萃
58.49%10.94%12.87%1.21%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58.82%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上述实际控制人间如发生争议,以周海江先生的意见为准。
本次变动后,除周耀庭先生之外,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为周海江先生、周海燕女士、刘连红女士和顾萃先生,其四人合计持有红豆集团的股权比例仍然为
83.51%。同时仍履行此前的约定:实际控制人间如发生争议,以周海江先生的意见为准。且周海江先生在红豆集团的股权比例已增至58.49%,系红豆集团的控股股东,因此,本次变动后,周海江对于红豆集团仍然具有控制权。
综上,本次变动未导致红豆集团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变动前后,红豆集团的控制权均由周海江先生掌握,且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未发生变动。本次变动未触发《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全面要约义务。
二、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间转让所持红豆集团股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减
少为四人,不影响红豆集团对公司的持股比例及控股股东地位,实际控制人仍通过控制红豆集团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经营战略、业务模式、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三、律师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间调整股权比例的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
红豆股份本次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间调整股权比例未增加实际控制人拥有
的红豆股份的权益,本次变动未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6条第二款“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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