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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生物: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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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生物: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金股探 发表于 2024-1-31 00:00:00 浏览:  6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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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01证券简称:康泰生物公告编号:2024-015
债券代码:123119债券简称:康泰转2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海生物”)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银行申请授信,加上截至目前授信余额,拟申请敞口总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召开董事会重新审议该事项之日止,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同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互为对方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90000.00万元,民海生物为公司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160000.00万元。以上授信额度、担保事项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期限将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资金实际需求确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民海生物提供担保进展情况
(一)担保进展基本情况近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民海生物向宁波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10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及有效期内。
(二)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债务人: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保证人: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4、最高债权限额: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10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
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7、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
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
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若发
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民海生物为公司提供担保进展情况
(一)担保进展基本情况近日,民海生物与宁波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宁波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10000万元和
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及有效期内。
(二)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债务人: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3、保证人: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最高债权限额: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10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
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7、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
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
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若发
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总额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担保本金金额为87187.31万元,占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70%。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7300BY240000120);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7300BY240000121)。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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