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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将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在确保募投项目所需资金计划正常进行以及募集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事项。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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