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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物业A: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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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物业A: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2月修订)

gold 发表于 2024-2-3 00:00:00 浏览:  26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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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延迟、内容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
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实际业绩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
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通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年报实际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
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预计的,年报
实际业绩较原预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50%。
第十一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
达到20%以上,或者年报实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批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
予说明;(3)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
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4)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股本变动、股东情况的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2)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关键财务指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
(3)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
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十六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六)情况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
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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