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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6号
费占军、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于2024年
1月25日披露的《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们于2024年1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累计增持5404957股,增持比例0.9906%,导致你们及一致行动人累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由4.7717%变动
至5.7623%。你们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导致与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停止买入上市公司股份。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3.4.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1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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