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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汽车:《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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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汽车:《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2月修订)

寒枝 发表于 2024-2-3 00:00:00 浏览:  44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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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05年12月5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2007年11月26日第一次修订;2019年2月第二次修订;2020年1月第三次修订;尚需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
少于全部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除本公司外,独立董事在其他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最多不超过两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将其在公司以外任职、兼职情况(包括兼任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情况)报告公司;上述
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在发生变动后一个月之内报告公司。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
训以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内控、提名/治理、投资管理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计/内控委员会、提名/治理委员会中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其中审计/内控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1第九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4、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本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及更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董事会提名/治理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五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经监事会监督,认为不称职或
不适合担任独立董事的,经监事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以提前免职。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
3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补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务。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权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及董事会审计/内控委员会、提名/治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事
项中涉及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征集投票权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
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4(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
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及董事会审计/内控委员会、提名/治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审核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
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因故无法出席董事会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5公司其他独立董事行使发言权和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人对各审议事项的具体意见。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
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以及审计/内控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治理委员会审核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经营情况等,必要时可以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独立董事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独立董事交办的具体事务,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
法定的时间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6第三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
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应的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调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独立董事义务和考核
第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决议时,参与决议的独立董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除非其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决议,而未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异议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独立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津贴进行适当扣减:
1、对于独立董事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无故推诿,无故推诿一次扣减津贴的百分之十;
2、连续二次委托投票的,扣减津贴的百分之十;
3、一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扣减津贴的百分之五;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的:
扣减津贴的金额=未参会次数×津贴/全年应参会次数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7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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