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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智科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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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智科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股海风云 发表于 2024-2-6 00:00:00 浏览:  47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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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66证券简称:激智科技公告编号:2024-009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于2024年2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应敏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期限要求,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4年2月5日以短信及邮件通知的方式向全体监事送达。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审议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体如下:
1、拟股份回购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若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则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6个月内转让;
若公司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6个月
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全票通过。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
规定的相关条件:(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全票通过。
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本次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
(2)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8.00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视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全票通过。
4、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均含本数)。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全票通过。
5、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本次拟回购股份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本次股份回购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当前总股本的比例: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
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均含本数)。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8.00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666667股至3333333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263741550股的比例为0.63%至1.2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数量。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全票通过。
6、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
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
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发生停牌的情形,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全票通过。
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
间、价格和数量等;
(2)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
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
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全票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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