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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物业A: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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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物业A: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2月修订)

gold 发表于 2024-2-3 00:00:00 浏览:  3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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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保障深圳市物业发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及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力及核心竞争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由董事会批准设立,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本工作条例为依据,履行董事会授予的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成公司发展战略与投资决策相关工作,向董事会做出报告及提出建议。
第二章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提名方式包括以下
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的辞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或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工作组,组长由
公司分管发展与投资业务的副总经理担任,公司总部董事会办公室、投资发展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承担战略发展与投资评审的基础工作。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无权取代董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一)至(四)项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管理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由投资评审工作组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按
照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具体要求及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建议书;
(二)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计划书、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基本资料,涉及对外合作的,则需提供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资料;
(三)投资评审小组的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总部董事会办公室、投资发展部等相关部门作为投
资评审小组的执行部门,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会议讨论结果应以书面提议或建议的方式提交董事会。对需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则应以提案方式提出。
第十六条必要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决策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提议或建议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
出席该次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八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由主任
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
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三天发出,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通知期限的除外。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第二十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和表决,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方式。
第二十二条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每
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提出的提议或建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形成的提议或建议应同时明确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可要求与讨论事项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咨询机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
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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