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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铁股份: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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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铁股份: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新股淘沙 发表于 2024-2-3 00:00:00 浏览:  36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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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二月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932.0416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141.9717万股的7.27%。
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95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
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2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8人,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1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
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3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4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目录
声明....................................................2
特别提示..................................................2
第一章释义.................................................6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3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6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8
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2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4
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6
第十二章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30
第十三章附则...............................................33
5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天铁股份、本公司、公指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
指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制性股票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激励对象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有效期指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限售期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解除限售期指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解除限售条件指足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自律监管指南》务办理》
《公司章程》指《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7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在当前复杂的经济环境下保障长期激励计划的激励效果,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8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审议通过,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审议通过,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9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68人,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时及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其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三)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10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932.041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141.9717万股的7.27%。
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占本计划授出占本计划草案公姓名职务国籍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总告时股本总额的(万股)数的比例比例
牛文强董事、副总经理中国180.00002.27%0.16%
王森荣副总经理中国180.00002.27%0.16%
副总经理、财务总
郑双莲中国330.00004.16%0.30%监
郑剑锋副总经理中国180.00002.27%0.16%
11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获授的限制性占本计划授出占本计划草案公姓名职务国籍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总告时股本总额的(万股)数的比例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7062.041689.03%6.47%
(64人)
合计(68人)7932.0416100.00%7.27%
注: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12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1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述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
13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完成登记日起计算。完成登记日与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获授权益数量比例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4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3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3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处理。
四、额外限售期
1、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3个月内不以任
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所有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3个月后由公司统一办理
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3、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不
14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影响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3个月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5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95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9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确定为1.95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低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3.90元的
50%,为每股1.9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4.81元
的50%,为每股2.41元。
三、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法,综合考虑了激励文化的连续性和激励计划的有效性,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此次激励计划公司设置了具有挑战性的业绩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次激励计划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近年来,公司主营产品所属的环境保护产业迎来了发展黄金期,同时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也在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市场对于公司主营产品的需求快速增长。
基于目前上述市场状况,公司需坚持技术创新,加快人才培养,继续保持并发挥公司的技术优势、产品优势等,才能达到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而稳定的人才队伍正是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基于公司面临的人才竞争状况,通过实施长期的股权激励政策配合,能起到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降低公司留人成本、激发员工动力、并能吸引和留住优秀的行业人才。另外,近年来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在增加,为一定程度上降低这种波动对激励对象产生负激励的可能性,公司也需要合理设置授予价格,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
16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1.95元/股,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人才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机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
意见如下:
“该定价是基于市场实施股权激励的经验总结,并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
法的相关定价规定和上市公司案例,而形成的与行业竞争环境、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的有效可行方案。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保证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
同时,公司现金流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实施本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天铁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7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18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2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低于20%。
以2022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不低30%。
19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以2022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不低于4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准;
2、上述“2022年净利润”及“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
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各考核年度内,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导致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处理。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项下,公司需要分年度对激励对象进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每个考核年度内,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则其当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在考核
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其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处理。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净利润则真实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代表公司的经营成果。受阶段性外部环境、国家政策、地方财政支持等因素的影响,下游客户整体施工进度较为缓慢、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也有所放缓,致使2023年度公司“减振/震业务”轨道结构减振产品收入和利润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同时“锂化物业务”
随着锂化物产品价格在2023年度呈下降趋势,锂化物业务和其他业务产品利润出现一定下滑;上述情形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根据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2023年净利润预计亏损,如继续使用2023年业绩作为基数对激励对象将不具有挑战性,不利于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公司在综合考虑当下的发展战略,所面临的宏观环境风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目的,设
20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定了以2022年业绩为基数,2024-2026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30%、40%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该目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利于
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多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有利于增强核心团队的责任心,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从而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为股东创造更高效、更持久的价值回报,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21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22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23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实际授予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基于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并考虑了解除限售后禁售条款的相关影响确定授予日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承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3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基础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后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锁定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81元/股(取2024年2月2日的收盘价);
(2)有效期:限制性股票每期解除限售之日起另行锁定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天铁股份股价平均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4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5)股利:取天铁股份最近1年的股息率。
5、关于限制性股票理论激励价值计算的说明
限制性股票的理论激励价值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基础上计算出
来的理论价值,该理论价值不能等同于激励对象一定能获得该等利益。限制性股票的理论激励价值会随着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当授予价格、有效期、无风险利率、历史波动率等发生变化时,限制性股票的理论价值会发生变化。
由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这将对激励费用的最终确定产生影响。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4年3月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预计摊销的总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数量(万股)费用(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7932.04167035.603928.112189.05812.14106.29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包括由此激发的管理团队积极性、经营效率的提高、代理成本的降低,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25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若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26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根据新职务要求对应的个人绩效进行考核及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受伤或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导致的职务降职,但仍在
本公司或下属分、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司有权根据其新职务要求对应的个人绩效进行考核及解除限售,并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含降职),或因个人过错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按授予价格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
类似协议;违反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
益或声誉;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存在其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明的情形导致公司与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等。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7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正常退休而离职的,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28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9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十二章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的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出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30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
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的程序
1、公司发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需要回购情形,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
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的,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该等
31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限制性股票回购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并进行公告。
32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十三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日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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