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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产融: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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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产融: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1994c 发表于 2024-2-7 00:00:00 浏览:  69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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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8证券简称:电投产融公告编号:2024-003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投产融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简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及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王浩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及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我局在对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电投产融或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你公司2021年1月19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1-通过了《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预计2021年度向关联方借入资金余额为18.5亿元,议案中明确关联资金拆借及保理主要是指通过向关联方借款、开展保理等融入资金。经查,2021年1月31日,你公司通过委托贷款、委拨贷款等方式向关联方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家电投)借入资金余额为30.72亿元,超过经股东大会审议限额12.2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96%。上述事项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二、你公司与控股股东人员、业务不独立。你公司子
公司东方绿色能源(河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绿能)与控
股股东下属企业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河北公司)管理人员高度混同,双方共用社保账户。你公司与河北公司均经营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项目,双方存在同业竞争。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及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166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全面整改,强化公-2-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
面整改报告,并请你公司董事长韩志伟、总经理姚敏及董秘孙锐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河北
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北大街71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二、《关于对王浩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王浩:我局在对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电投产融或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公司2021年1月19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预计2021年度向关联方借入资金余额为18.5亿元,议案中明确关联资金拆借及保理主要是指通过向关联方借款、开展保理等融入资金。经查,2021年1月31日,公司通过委托贷款、委拨贷款等方式向关联方国家电力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借入资金余额为30.72亿元,超过经股东大会审议限额12.2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3-资产的7.96%。上述事项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
一款、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忠实履职尽责,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落实河北证监局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4-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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