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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物流: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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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物流: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2月修订)

清风自来 发表于 2024-2-6 00:00:00 浏览:  46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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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二月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
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
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
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制度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一)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
2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提出暂缓、豁免披露的书面申请和填写《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连同相关资料、《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2)及时提交证券部;
(二)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呈报董事长审批;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处罚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3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
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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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内部审批表登记时间登记人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是否已填报暂缓相关内幕知情人
或豁免事项的□是□否是否书面□是□否知情人名单保密承诺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
5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2: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
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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