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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松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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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松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93入市 发表于 2024-2-8 00:00:00 浏览:  75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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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90证券简称:瑞松科技公告编号:2024-010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
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达的《关于对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志强、郑德伦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
1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项目合同管理、研发内控制度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2023年4月26日,你公司对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追
溯调整2021年第三季度、2021年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等财务报表分别调减
相应期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6.58万元、217.27万元、31.75万元,并调整其他相关会计科目。
瑞松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志强、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郑德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等相关
1规定,我局决定对瑞松科技、孙志强、郑德伦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
要求孙志强、郑德伦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10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13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对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研讨和全面自查,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以及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认真整改,同时公司将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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