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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冠昊生物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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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冠昊生物的监管函

shenfu 发表于 2024-2-6 00:00:00 浏览:  4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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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6号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张永明、王新志、赵军
会:
2024年2月5日,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显示,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2022年
8月23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广
东坤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隆科技)因其与公司
合作开发“广东冠昊生命与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纠纷
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埔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10510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17%。对上述争议,2022年12月9日,公司对坤隆科技向黄埔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下简称反诉)诉讼金额
119000万元,诉讼金额发生重大变化,2023年1月5日,黄埔区法院向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粤0112民初366号)。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迟至2023年7月18日才在《关于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中披露。
二是未及时披露子公司独家经销权终止事项。珠海市祥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祥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代理销售 Aaren Scientific Inc.(以下简称美国爱锐)人工晶体,2021年销售人工晶体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22.54%为公司重要子公司。2022年5月20日,美国爱锐向珠海祥乐发送《协议终止通知书》,依约定终止珠海祥乐销售美国爱锐人工晶体的独家经销权。珠海祥乐独家经销权终止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迟至2022年8月26日才在《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中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2.5条、第8.6.3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张永明、时任总经理王新志、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军会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2条的规定。请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2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02-0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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