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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能源: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2024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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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能源: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2024年2月修订)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4-2-7 00:00:00 浏览:  67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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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敦促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因其个人不当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致使公司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公司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披露,公司
治理、财务会计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内部问责遵循公平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
事求是的原则,做到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经济责任相结合,不能以公司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不能以外部问责代替内部问责。
-1-第二章问责事项和方式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
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信息披露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三)应披露信息隐瞒不披露或披露不完整的;
(四)对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的;
(五)对同一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的;
(六)未在法定期限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
(七)未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向
上级主管部门、机构投资者或调研机构提供未公开的应披露信息的;
(八)在其他公共传媒或网络新媒体披露的信息先于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或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的;
(九)对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
的媒体质疑或涉及公司的公共突发事件不履行关注义务,未及时作出回应的;
(十)对内幕信息和内幕知情人管理不当,导致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泄露或内幕知情人参与内幕交易的;
-2-(十一)未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向证监局报备的;
(十二)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或不实材料的;
(十三)其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公司治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
关责任人问责:
(一)公司未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造成公司利益
受损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当干预,造成上市公司不能独立进行生产经营,可能出现经营风险的;
(二)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相关管理层会议做出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决议,对公司利益或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
(三)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策的事项,未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即实施的;
(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同业竞争或不公允关联交易,董事会未提出有效的避免和解决措施的;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对外担保的;
(七)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的;
(八)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
-3-(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召开的;
(十)董事会、监事会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换届的;
(十一)董事会和经理层职责不清,造成经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十二)其它违反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财务会计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
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虚构财务凭证、财务数据、财务账册的;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违规体外循环,公司资金管理出现重大风险的;
(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或不能有效执行,公司存在重大财务风险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或以其它方式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五)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
(六)财务信息系统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漏洞,导致公司遭受利益损失或存在重大风险的;
(七)以虚构贸易、合同等方式违规拆借资金或变相委托理财的;
(八)业绩预告修正达两次以上或前后两次业绩预告盈亏方向相反的;
-4-(九)公司资金变相违规进入股市的;
(十)其它违反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
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阻碍投资者通过现场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方式依法行使重大决策参与权的;
(二)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
(三)投资者接待电话经常无人接听,或对投资者的合理咨
询无正当理由拒绝回答,阻碍投资者合法行使知情权的;
(四)对投资者的质疑和有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等信息未及时回应,有损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五)接待投资者调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六)其它违反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当依
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故意或者过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或越权履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公司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的;
-5-(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亲自参加董事会、监事会、
管理层会议,未尽勤勉义务的;
(七)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
(八)违反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九)连续2次不参加监管部门相关培训和会议的;
(十)不执行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的;
(十一)其它违背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义务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
施、行政处罚措施,被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责任人员问责。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
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
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应当参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
第十二条问责的方式:
(一)限期纠正不当行为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调离岗位、降级、停职、撤职;
(五)罢免、辞退;
(六)其它方式。
-6-公司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或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问责对象应至少采取
本条第三至第五项规定的方式问责。
以上内部问责措施应同时附带相应经济问责,包括罚款、扣减奖金和绩效工资、对股权激励行权加以限制以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等。
第十三条内部问责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章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监事会作为专门问责机构,负责问责事务。
第十五条公司自查发现问题或收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证
券交易所的监管文书起10日内,应当启动对相关人员的问责机制。
第十六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监事会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问责举报应当确有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诬陷。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会就问责事项启动调查程序的,被问责
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部门或个人。
第十八条在问责过程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权,被问责人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7-第十九条董事会、监事会、拥有股东大会提案权的股东对
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问责公开
第二十条公司的问责决定按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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