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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物业A: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4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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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物业A: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4年2月修订)

gold 发表于 2024-2-3 00:00:00 浏览:  59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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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
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并确定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有权了解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
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及时与公司分管财务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及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对每一次督促工作做详实的书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督促方式、督促次数和沟通结果,并由相关当事人在记录本上签字。
第五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
第六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
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七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工作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制定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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