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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创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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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创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wingkuses 发表于 2024-2-6 00:00:00 浏览:  72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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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各项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公司审计、内控体系等方面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需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公司设立内审部,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1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内审部负责人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
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议事细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审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
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3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或提案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应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理。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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