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553|回复: 0

*ST慧辰:关于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复制链接]

*ST慧辰:关于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丹桂飘香 发表于 2024-2-9 00:00:00 浏览:  55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证券代码:688500 证券简称:*ST 慧辰 公告编号:2024-011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6月28日披露《关于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致歉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就持股5%以上股东新疆慧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聪投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及其对公司和广大投资者致歉并承诺购回等相关情况进行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就相关事项于2023年7月19日向股东慧聪投资出具《关于对新疆慧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34号)。2024年2月8日,慧聪投资因相关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0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新疆慧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辰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3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并于当日对外公告。你公司系慧辰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3年6月27日减持慧辰股份股票20万股,占慧辰股份总股本的0.27%,交易金额344.6万元。慧辰股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你公司实施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
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慧聪投资向公司说明,此次违规减持主要系相关工作人员的疏忽,不存
在主观故意的情况,并已深刻认识到上述事项的严重性,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与公司的沟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并承诺自违规减持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回购前述减持的200000股(详见公司2023年6月28日披露《关于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致歉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慧聪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合计增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2001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已履行完毕回购承诺。
2、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朝着健康、稳定、持续的方向发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9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15 18:45 , Processed in 0.114667 second(s), 27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