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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范洪岩、宋卫普、辜嘉杰、袁国强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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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范洪岩、宋卫普、辜嘉杰、袁国强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号

飞天 发表于 2024-2-7 00:00:00 浏览:  6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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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7号
关于对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范洪岩、
宋卫普、辜嘉杰、袁国强等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范洪岩、宋卫普、辜嘉杰、袁国强:
经查,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实华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2年2月至3月期间,ST实华将价值5431.68万元的聚丙烯赊销给茂名市晶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惠石化),公司未及时对此笔交易进行记账,也未在公司2022年半年报中披露,直至2022年8月24日,公司才与晶惠石化补签了该笔交易对应的合同并入账,导致公司2022年半年报少记营业收入4807万元,少记净利润171.75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ST实华时任董事长范洪岩、时任总经理宋卫普、时任财务总监辜嘉杰、时任董事会秘书袁国强未能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实华、范洪岩、宋卫普、辜嘉杰、袁国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2月2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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