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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和美康:嘉和美康关于股东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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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和美康:嘉和美康关于股东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张琳 发表于 2024-2-9 00:00:00 浏览:  52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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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46证券简称:嘉和美康公告编号:2024-010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收
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美康”或“公司”)
股东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作为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在《嘉和美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1月5日,你企业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8787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6%,直至2023年1月10日才就相关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前期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
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凯旋成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股东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在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相关决定,并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上市公司主体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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