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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能源: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4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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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能源: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4年2月修订)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4-2-7 00:00:00 浏览:  44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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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积极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及
披露的监控作用,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于年度审计
工作开始前,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
1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
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
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2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
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广西证监局。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
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
第十一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并且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听取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并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
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3(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
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六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九条本工作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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