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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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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明明 发表于 2024-2-8 00:00:00 浏览:  6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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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关于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2024年1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1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等内容。2024年1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7日下午14:30在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
园区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学术报告厅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2024年2月7日上午9:15-9:25,上午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于2024年2月7日9:15至15:00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经审查,本所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总数为753684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经本所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审议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不涉及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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