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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投产融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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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投产融的监管函

1994c 发表于 2024-2-7 00:00:00 浏览:  71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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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9号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王浩: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对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及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4号)及《关于对王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21年1月19日,你公司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1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预计2021年度向关联方借入资金余额为18.5亿元,议案中明确关联资金拆借及保理主要是指通过向关联方借款、开展保理等融入资金。2021年1月31日,你公司通过委托贷款、委拨贷款等方式向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借入资金余
1额为30.72亿元,超过经股份大会审议限额12.22亿元,占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96%。上述事项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2.与控股股东人员、业务不独立
你公司子公司东方绿色能源(河北)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下
属企业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公司”)
管理人员高度混同,双方共用社保账户。你公司与河北公司均经营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项目,双方存在同业竞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第1.4条、第10.2.5条、10.2.11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2.1.1条、第4.1.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4.1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浩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
条、第3.3.2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2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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