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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物流: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4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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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物流: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4年2月修订)

清风自来 发表于 2024-2-6 00:00:00 浏览:  3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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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二月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等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能接触、
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以下简称“其他涉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
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涉密人员应当
1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权机构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
等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
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相关内容、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需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同时,公司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情况等向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九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
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
2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中涉及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相关
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者泄漏时,应该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如外部单位或者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公司将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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