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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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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浩瀚 发表于 2024-2-20 00:00:00 浏览:  61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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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作为东
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科技”、“公司”、“发行人”)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东华科技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如下: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东华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学孔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天万联系电话:010-65051166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张学孔、马浩博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核查期间”)
现场检查时间:2024年2月5日-2024年2月6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是否不适用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
务》第33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

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
√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
√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
√立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1(二)内部控制是否不适用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
务》第33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

计部门(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

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如适用)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

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
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

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是否不适用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
务》第33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
√进展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
√刊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是否不适用况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
务》第33条所列):
2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
√担保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
√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是否不适用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
务》第33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
√财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
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

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高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六)业绩情况是否不适用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
务》第33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
√异常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是否不适用3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
务》第33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八)其他重要事项是否不适用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
务》第33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
√变化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
√已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事项问题及说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无信息披露情况无侵害公司利益行为情况无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无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无前期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无
2023年11月21日,上市公司收
到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
限公司通知,将其持有的东华科技
333318144股股份转让至中国化
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3其他年12月5日公告《收购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公告文件,截至本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出具日,该事项正在办理过程中,公司已于2024年1月4日、2024年2月5日披露相关事项进展公告(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学孔李天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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